云转字〔2009〕1号
关于规范明确军队转业干部
到昆明市城区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放军、武警、公安现役移交办,驻滇部队独立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昆明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驻滇部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精神,圆满完成了中央下达给我省的历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任务,对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部队建设,维护边疆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形势的发展变化,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现对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有关问题,予以规范明确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提出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17条之规定,以配偶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为由要求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其配偶必须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下同),不满2年的,不能进昆明市城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提出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17条之规定,以配偶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为由要求到昆明市城区安置,但配偶工作单位不在昆明市城区且要求配偶随调的,只接收安置转业干部本人,配偶不作为随调家属接收安置。
三、军队转业干部提出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18条、19条之规定,要求依托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须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或军产固定住房。
四、在驻昆部队服役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发[2007]8号文件相关规定,要求比照当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参照中发[2001]3号文件第17条到省会城市安置的规定,本人职务、军龄等必须符合省会城市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的要求。
五、以回入伍地安置为由提出进昆明市城区安置的,本人档案必须具有昆明市城区人民武装部审定盖章的入伍登记表方可接收。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