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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事志》--军转干部安置部分

第十章 军转干部安置

第一节 机构及安置办法

1975年,云南省成立军队转业干部(下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1978年,中共云南省委调整军转干部安置小组成员,组长为颜文泉,副组长为陆启余、史峰。小组办公室主任为陆启余,副主任为李福廷、刘有兴。1981年党政分开,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局。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组长一般由省长或副省长担任。1985年,军队精简整编,军转干部安置量大,中共云南省委再次调整小组成员,组长为和志强,副组长为李树基。从1989年起,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制定全省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政策、规定等,协调安置每年进入云南省安置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子女。

1978年,军转干部分配以充实农业,财政、文教、科研第一线单位为主。1981年,根据国务院、中共军委关于“转业干部的志向主要是充实政法战线,其次是加强农业和其他行业基层”的精神,安置军转干部。1982年,云南主要是面向边疆、基层,加强边疆、基层的原则安置军转干部。1983年,云南根据充实劳改、劳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物价系统,加强农业和其他战线基层的原则安置军转干部。1984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这批转业干部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分配”的原则,安置军转干部。1985年,军队载减员额100万,安置量大。中央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协助军队,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这一任务,对军转干部做到热情欢迎,积极接收,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为完成每年的军转干部安置任务,云南在坚持指令性分配为主的前提下,实行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军转干部。

1990~1991年,军转干部安置仍执行80年代的安置政策。对按专业技术职务移交地方的军转干部,不再安排行政职务,并尽可能根据其在部队时所从事专业对口安置。中央直管的驻滇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计划,由云南省政府下达。编制经费等由国务院有关单位支持。1992年,云南按中央文件精神引导军转干部自愿择业,对创办企业的自谋职业干部,给予免税等照顾。1993年,云南按中央要求,主要采取充实政法、经济监管和县级武装部的办法安置军转干部。1994年,在坚持军转干部计划分配、指令性安置的同时,开始试行军转干部分配方式改革,即实行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1995年,为使军转干部分配安置与国家公务员制度接轨,对要求进党政机关的营以下军转干部实行公开考试,对团以上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1998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人民解放军在八十年代裁减员额100万的基础上,将在3年内再裁减员额50万。为配合军队完成裁军任务,中央军转安置政策进一步放宽。1999年,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部队所属企业全部移交给地方,现役干部作就地转业安置,云南接收安置40名这类军转干部。2000年,云南出台文件,选拔部分师团职军转干部到地、县领导班子任职。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调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放宽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安置地点,首次规定军转干部安置分为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方式。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至2005年,云南主要以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方式安置军转干部。

一  机    构

按照1985年中共云南省委第八次常委会的要求,省、地(州、市)、县都成立了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8月,中共云南省委调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组长为和志强,副组长为束开泰、姜兴长,成员为石治理、陈懋军、韩龙、戴英。小组办公室编制5人,办公室主任吕亦才,副主任娄永智。1993年,因人事变动,经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调整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组长为杨健强,副组长为弭明友、尧挥彬、韩龙,成员为木鹏章、王志东、束开泰、杨绍红、刘进、吕亦才。办公室主任由吕亦才兼任。

1994~1997年,副省长戴光禄任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组长。

1996年8月,武晋任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杨守金任副主任。

2002年,云南省委、省政府调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长为副省长李汉柏,副组长为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张金康、省人事厅厅长王世坤、省政府副秘书长宋玉麟、省人事厅副厅长武晋,办公室主任由武晋兼任。10月,李祖承任省军转办副主任,杨守金改任省军转办正处级调研员。

2003年,根据云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调整情况,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随之调整,组长为副省长程映萱,副组长为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学智、省人事厅厅长段增庆,成员为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余云东、省人事厅副厅长武晋,办公室主任仍由武晋兼任。

2005年,省军转办增编2人,编制为7人。10月,省军转办副主任李祖承同时任省人事厅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

二  安置改革

自从1975年云南省军转办成立以来,云南省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双服务”原则,采取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军转干部。

1991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遵循80年代的安置政策,贯彻“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的方针。在坚持计划分配的原则下,实行指令性和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安排师职和任职满4年的团职干部,仍执行1990年《关于做好团职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转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州(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1990年4月1日以后提升为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1991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或技术等级的机关、院校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不向地方移交。军转干部按专业技术职务移交地方的,不再按行政职务安排。

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地方的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计划,由云南省政府根据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和接收单位的编制数额情况下达,编制、经费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单位支持。至2005年,这一政策规定一直沿用。

为拓宽安置渠道,减轻计划安置压力,1992年6月23日,中共云南省委第104次常委会议决定,引导军转干部自愿择业。规定转业后选择自谋职业的干部,创办企业的,在两年内给予免税照顾,以后三年内根据情况可给予减税照顾;两年内因企业破产、本人要求重新分配工作的,由军转安置部门介绍工作。

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军转干部主要分配到政法、经济监管部门和县级人武部及其他需要充实加强的部门。全省边远地区、新建扩建单位、各地各级开发区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等急需干部的单位,优先选用军转干部。党政机关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实行,留出一定空额安排军转干部。安排军转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时,不受年龄限制。引导军转干部到企业和第三产业工作,规定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首次聘任应安排到干部或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和出国(境)留学的军转干部,可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创办私营企业的,政府在贷款、税收、管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其档案可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保管,2年内因特殊因素导致所办企业破产或倒闭而本人(团职45岁、师职48岁以下)要求另行安排工作的,纳入当年军转安置计划,由军转部门按照安置政策进行分配。

根据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困难的实际,云南省原则上按所有制性质安置随调家属。少数按所有制性质安排确有困难的,可将全民所有制职工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可将集体所有制职工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保留其原来所有制性质职工身份,享受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为使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与地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配套,规定军转干部或随调配偶分配到实行养老保险金的单位,自到工作单位开薪月起,交纳养老保险金。军转干部军龄不作为计补养老保险金范围。随调配偶中的固定职工在原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转移到调入单位;原单位尚未实行养老保险金的,不再计补。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工龄计交养老保险金。

1994年,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1994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分配军转干部主要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和急需发展的产业部门、经济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充实政法、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结合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制度,对进入党政机关的军转干部,团职以上主要采取选调的办法,营职以下开始实施考试录用的办法。为鼓励军转干部到边远艰苦地区创业发展,对自愿到属于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除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一般安排相应职务并优先解决住房。为维护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云南省规定:对个别应该接收而不接收军转干部的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增编,不得调入人员和录用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可利用编制、计划等多种调控手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军转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军转干部的同时,云南省根据中央的要求,逐步探索军转安置工作改革的路子,实行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4月,省、市军转部门在昆明市举办昆明地区军转干部推荐选用大会,将待分配军转干部按“政工、行管、后勤、医务、其它”5个专业,向中央和省、市属单位以及工矿企业、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公开推荐,168名军转干部与接收单位达成选用协议。至2005年,双向选择交流大会每年举办一次。

1995年,为使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与国家公务员制度接轨,云南省对要求进省级和昆明市党政机关的营以下军转干部实行公开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分配到党政机关的资格。对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转干部采取分层次加分的办法进行照顾。此后,云南省逐步完善进入党政机关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每年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执行。云南省进一步调整完善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相关条件,制定下发《关于补充完善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的通知》。文件规定,配偶随军在昆明市以外16个地州市的军转干部,可就地就近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昆明市主城区安置:军转干部是昆明籍并从昆明入伍的;军转干部是昆明以外地(州、市)入伍,其配偶婚前有昆明市常住户口居住在昆明的;军转干部及配偶均是云南籍,在驻昆部队连续服现役满5年以上,其配偶在昆明市落户5年以上的;军转干部是外省籍并从外省入伍,军龄满15年以上,其配偶婚前有昆明市常住户口,居住昆明并结婚满4年以上的;军转干部是外省籍并从外省入伍,在驻昆部队连续服现役满8年以上,其配偶随军在昆明市落户满8年以上的;双军人转业(双转或单转),双方同是云南籍,军龄满15年以上并同在驻昆部队连续服现役满5年以上的;双军人转业(双转或单转),一方是外省籍并从外省入伍,另一方为云南籍,双方同在驻昆部队服现役满8年以上的;双军人转业(双转或单转),双方同是外省籍并从外省入伍,双方同在驻昆部队服现役,其中一方军龄满20年以上并在驻昆部队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军转干部或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昆明市定居的;被大军区、武警总部、公安部以上领导机关授予英雄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确定进昆明安置条件的同时,规定地方不予接收安置的几种情况: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国务院军转办规定的;留党察看期未满,或有严重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年龄超过50周岁的;不服从分配被退回部队的。

云南省执行党政机关接收团以上军转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营以下采取考试考核录用的办法接收。1993年,云南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为使军转干部的工资套改与地方工资制度相衔接,明确分配到机关的军转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转干部基本工资的70%,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军衔(文职级别)、基础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

1997年,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2号文件精神的通知》要求,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时,企业要尊重军转干部本人的意见,在办理军转干部养老保险时,应将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为确保师团职干部作为安置重点,云南省规定师职和符合任职规定的团职干部,原则上要安排领导职务,确因领导职数限制不能安排职务的,可安排非领导职务。至2005年,这一规定一直沿用。

1998年,为确保完成裁军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对军转安置政策作了局部的调整,规定军转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双军人同时转业,可到任何一方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事业单位因职数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省级职改部门核准,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数;分配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要参照其原军队职务聘任到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岗位,给予2~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在军队担任中等学校教员或护士工作,转业分配后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连续计算,享受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云南省规定,军转干部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允许在负责安置的政府部门保留其关系2年。2年后,不愿意再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由安置部门安排适当工作;自愿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安置部门不再安排工作。

1999年,云南省军转办规定,经批准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军转干部,在2年内要求重新安排工作的,在个人找到接收单位的情况下(本人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安置),可保留分配工作资格,由军转部门按当年政策进行安置。重新安置后,军转部门按照其退出现役时工作身份介绍到接收单位。工龄按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但对于债权、债务未清偿者,严重违法、违纪,丧失干部条件者,因伤、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超过2年期限者,不予重新安置。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军转干部,没有住房的,国家下拨的建房补助费可全部发给本人。2年内不再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由政府部门重新安排工作者,其领取的建房补助费须如数交还接收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部队所属企业全部移交给地方,移交企业的现役干部作就地转业安排,云南省接收安置40名移交企业的现役干部。对随企业到县以下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允许到企业所在地就近的本省地级城市或本省范围内配偶工作所在地城市落户。移交企业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企业负责。企业安排有困难的,由当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随迁子女需要转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安排解决。

根据各接收单位超编接收军转干部比较普遍,按照规定安排领导职务比较困难的实际,云南下发文件规定,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非领导职务职数;超编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和单位,人事和编制部门应予以确认,财政应给予增加工资总额。各接收单位在安排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时,应考虑其原在军队兼任的行政职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对在参加1998年抗洪抢险任务中表现突出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的军转干部,除按规定给予优待外,在职务安排或工作选择上给予照顾。为支持和鼓励军转干部投身西部大开发建设,规定自愿到西部艰苦地区地(市)或县(市)以下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一般都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提职安排。安置去向不受限制,随调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住房予以重点保障。

2000年,云南省总结多年安置师团职干部的经验,出台《关于选拔军转干部到地县领导班子任职的暂行规定》,规定选拔到地(市)领导班子任职的,必须具有副师3年以上或正师1年以上,大专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副师45岁以下、正师47岁以下;选拔到县(市)班子任职的必须具有副团3年以上或正团1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大专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副团40岁以下、正团42岁以下,立过三等功以上、受到军以上机关表彰。同时规定到地县班子任职的军转干部必须在部队期间没有受到过任何处分。到地县班子任职原则上安排担任副职。为照顾军转干部的工作和生活,要求军转干部本人户口转到任职的地区,其家属、子女可随迁。

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西部地区要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鼓励军转干部投身西部的开发和建设”的要求,云南省在安置军转干部过程中,加强引导和鼓励军转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规定对符合在昆明市区及其他经济较发达地区安置而本人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的师、团、营职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超编安置到相应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班子中任职。对在部队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军转干部,可平职安排相应职务。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下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安置政策作出较大的调整,进一步放宽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安置地点。首次明确军转干部安置分为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方式,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此后,云南省一直以《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为依据开展安置工作。

根据师团职干部安置压力较大的实际情况,云南省从2001年开始,确定除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外,省属党政群机关接收师团职干部全部带编进行分配,规定接收单位每接收1名师团职干部,由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给予增加1个行政编制。

2002年,国家为鼓励军转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制定优惠政策。规定自愿到西部艰苦地区地(市)或县(市)以下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提职安排,安置去向不受限制,随调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住房予以重点保障。愿意留藏或进藏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其配偶在内地的,按照本人意愿,可以随调或在西藏安排工作,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报考军队院校按现役干部的子女同等对待。鼓励师团职军转干部参加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厅(局)、处级领导干部的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为确保国家安全,云南省转发国家《关于军队技术侦察情报人员招收选调退役及退役后出境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从事技术侦察情报工作的军转干部提出了相关要求。

2003年,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原则,仍然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进行安置。中央要求: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接收军转干部,国家按照下达军转干部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按照实际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人员工资总额,参照军转干部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要积极接收军转干部;企业接收军转干部,与军转干部签订劳动合同,给予2年适应期。同时,国家鼓励军转干部到企业、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特别是到西部地区、革命老区、老工业基地创业。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2004年至2006年裁军员额20万。为了配合军队完成新一轮裁军任务,中央对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的军转安置政策作出相应调整。首先是国务院给各地增加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数,由原来按照下达军转干部计划数的15%增加到25%。其次是适当放宽安置条件。明确规定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转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在强调师团职干部作为安置重点的同时,规定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52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接收师职干部任务较重的地区,转业计划可采取指标控制;强调把师团职军转干部安排与各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职军转干部到地(市)、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在3年裁军期间,调整局部安置政策,放宽安置条件,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条件也进一步放宽,除师团职干部政策不变外,营职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由军龄必须满20年放宽到18年。改革随调家属的安置办法,在坚持计划分配的同时,强调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

对于专业技术干部,明确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如果单位因职数受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困难的,相关部门可适应增加专业技术职数。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005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坚持党政机关带头接收,政法、监管部门重点接收,企事业单位积极接收的原则,对有空编、有增员计划和需要补充人员的部门和单位,优先从军转干部中补充。云南继续以师团职干部作为安置重点,实行带编分配、不占职数的办法进行安置,并选拔部分优秀团职干部到县级领导班子任职。为严肃安置纪律,云南省明确了2005年不予接收安置的对象:2003年、2004年曾在云南安置,无故不到分配单位报到而被退回部队的;2005年4月1日后提升职务的;2005年1月1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专业技术等级的;犯错误尚未做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非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党籍的。同时规定,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和未完成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纪检监察和军转安置部门要加强督查,责令限期完成;对不顾大局,不执行安置政策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将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二节  接收安置

1975~1980年,云南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149人。1981~1990年接收安置20000人。1991~2000年接收安置12212人。2001~2005年接收安置7286人。

1978~1989年,云南安置团职干部由省里进行平衡,尽可能做到安排的职务与在部队的职务相当。1975~1990年,云南接收安置师级干部25人,团级干部4979人。1991~2005年接收安置师团职干部1838人。

1979年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后,云南安置伤残干部56人。根据伤残干部本人要求,分配到省级企事业单位的10人,州、市级机关的6人,州、市属企事业单位的4人,县级机关18人,县属企事业单位11人,人民公社(乡镇)7人。1980~1984年,照顾性安置116名荣立二等功以上及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转干部。1985年,云南安置战斗英雄1人,一等功的7人,二等功的23人,三等功的742人。1986年,云南对长期在边防工作的346名干部照顾安排在县以上单位工作。照顾安置战斗中立二等功以上和因战、因公致残的1425名干部。1987年,照顾安置战斗英雄2人,一等功臣7人,二等功臣48人,因战因公致残人员60人,长期在边防工作的干部300人。1988年,云南接收安置功臣、模范、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防工作和从事飞行的899人。1989年,优先安置二等功以上的军转干部13人,因公因战致残的34人,在边防工作15年以上78人。1990年,优先安置二等功以上的军转干部7人,在边防工作15年以上的军转干部37人,照顾安置立三等功的军转干部98人。1991年~2005年,照顾性安置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962人。

1978年,云南安置军队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1216人。1979年云南按照军转干部家属1185人。1981年安置军转干部调动迁移家属子女892人,1982~1987年,接收安置4748人,1989~1990年接收安置539人,1991~2005年接收安置4355人。

为了减轻地方安置军转干部的困难,从1981年起,国家对地方安置军转干部实行核拨经费的办法。1981年,财政部核拨云南行政经费95万元,事业费65万元。1982年,财政部追加云南行政经费476万元,事业费1580万元。1983年,国务院追加云南行政费210万元,事业费100万元。1984年,国家拨给云南军转干部工作经费262万元。1985年,财政部核拨云南军转干部经费492万元。1986~1987年,国家每年分别核拨经费534万元。1987年以后,国家按军转干部接收人数核拨经费。1991~2005年,国家核拨云南行政事业费、培训费、办公费、建房补助费等专项经费共计4420万元。从1997年开始,除国家核拨云南军转干部安置经费外,云南财政配套补助一定的培训费、安置经费、专项经费,1997~2005年,共计配套经费1222万元。

1991~1999年,国家按核拨建房补助费和配套分房、建房、购房优惠措施的办法,解决军转干部住房问题。1991年,云南开始探索解决军转干部的住房困难问题的新办法,主要是建盖军转干部周转房、鼓励军转干部购买商品房、配套相应建房补助费。1992年,出台军转干部建房税费减免优惠措施。1994年,云南采取集资统建、有偿分配的办法进行军转干部住房建设试点。1995年,云南除采取“挤、腾、租、借、让”的办法重点解决军转干部全迁户住房问题外,把军转干部住房纳入“国家安居工程”规划,优先安排,逐年解决。1999年,云南将解决军转干部住房问题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规划。2000年,军转干部的住房实行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由国家发给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地方优先向军转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一   军转干部安置

(一)接收安置

1991年,云南省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620人。安置师团职156人,营职170人,连排职145人,技术干部149人。分配去向为行政单位306人,事业单位125人,企业189人。

1992年,云南省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605人。安置师团职132人,营职140人,连排职191人,技术干部142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要求,云南省选调一批军队现役干部,充实到县级人武部工作。这批现役干部列入1993年的转业计划,办理转业审批手续和落户手续,其工资待遇执行转业到公安系统的同级干部标准。

1993年,云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 516人。安置师团职210人,营职491人,连排职385人,技术干部430人。其中含接收安置的6名空军特转飞行干部。根据云南省劳教局的要求,针对省第一劳教所干部缺编大的实际情况,照顾性安置15名长期在边防服役,不具备到昆明地区安置的营以下干部到省第一劳教所。1993年的军转干部分配去向为党政机关522人,事业单位395人,企业584人。

1994年,云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247人,安置师职4人,团职166人,营职482人,连排职280人,技术干部315人。分配去向为党政机关422人,事业单位328人,企业479人。其中在昆明安置618人。

1995年,云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099人,安置师职4人,团职151人,营职440人,连排职219人,技术干部285人。分配去向为党政机关426人,事业单位345人,企业328人。其中昆明安置587人。

1996年,云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071人,安置师职5人,团职175人,营职420人,连排职231人,技术干部240人。分配去向为党政机关585人,事业单位238人,企业248人。其中昆明安置585人。

1997年,云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270人,安置师职6人,团职209人,营职539人,连排职230人,技术干部286人。分配去向为党政机关696人,事业单位270人,企业304人。其中昆明安置698人,曲靖安置81人,红河安置83人,大理安置62人,玉溪安置58人,文山安置41人,楚雄安置39人。

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在三年内裁军50万,当年云南省接收军转干部1340人,安置师职1人,团职259人,营职522人,连排职208人,技术干部351人。分配去向为行政单位813人,事业单位314人,企业213人。其中昆明安置745人。1998年 12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云南省接收安置军队移交地方企业现役干部40人,其中团职11人,营职5人,连排职3人,技术干部21人,随调随迁家属子女19人。

1999年,云南安置接收军转干部1737人。安置师团职299人,营职731人,连排职230人,技术干部477人。分配去向为行政单位1218人,事业单位303人,企业216人。全省公安系统接收安置402人,占计划安置的23%,其中安置医务干部178人。全省的安置分布情况是中央及省属单位442人,昆明469人,昭通38人,曲靖112人,楚雄57人,玉溪85人,红河99人,大理119人,文山50人,思茅51人,西双版纳39人,保山49人,德宏43人,丽江29人,怒江12人,迪庆1人,临沧42人。

2000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707人。安置师团职300人,营职610人,连排职321人,技术干部476人。分配去向:行政单位1 144人,事业单位356人,企业207人。省会昆明安置军转干部880人。其它地州市安置任务较多是:曲靖103人,红河102人,大理99人,玉溪77人,文山57人,德宏49人,楚雄48人,保山41人,临沧35人。

2001年,云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079名。计划安置师职6人,团职130人,营职280人,连排职188人,技术干部170人。分配到行政单位600人,事业单位158人,企业16人。

2002年,云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001名。计划安置师职3人,团职116人,营职236人,连排职150人,技术干部84人。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分布去向是行政机关411人,事业单位150人,企业28人。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情况是中央及省属单位195人,昆明152人,昭通6人,曲靖34人,玉溪20人,楚雄17人,大理23人,红河33人,保山14人,思茅12人,文山16人,丽江10人,德宏20人,西双版纳23人,怒江3人,临沧11人。

2003年,云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090名。计划安置师职6人,团职120人,营职260人,连排职111人,技术干部106人。安置去向为行政单位480人,事业单位112人,企业13人。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情况是中央及省属单位213人,昆明148人,昭通7人,曲靖28人,玉溪28人,楚雄12人,大理25人,红河43人,保山15人,思茅17人,文山9人,丽江8人,德宏20人,西双版纳16人,怒江2人,迪庆2人,临沧9人。

2004年,云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024名。计划安置师职10人,团职238人,营职521人,连排职303人,技术干部291人。

2005年,云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092名。计划安置师职12人,团职276人,营职526人,连排职514人,技术干部385人。安置去向为行政机关1490人,事业单位214人,企业41人。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情况是中央及省属单位和昆明市611人,昭通15人,曲靖75人,玉溪80人,楚雄34人,大理111人,红河95人,保山25人,思茅21人,文山26人,丽江21人,德宏20人,西双版纳23人,怒江13人,迪庆8人,临沧13人。

(二)师团职干部安置

1991~2005年,云南采取先进后出、先虚后实、预留位置,选调优秀师团职干部到地、县级领导班子任职等措施安置师团职干部,落实师团职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1991年,云南接收安置156名师团职干部。5月,云南省出台《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明确师团职干部的相关政治、医疗、差旅费标准、住房等待遇问题。

1992年,云南接收18名师职干部,其中平职安排3人,低一职安排15人。还有29名符合文件规定的团职干部,平职安排4名,低一职安排25名。

1993年,云南接收安置210名师团职干部。

1994年,接收的4名师职干部和39名符合规定的团职干部。这些干部全部安排了职务,其中平职安排10人,低一职安排33人。4名师职干部安置原则是立一等功以上者平职安排,其余按低一职安排,安排结果是3人到省、市党政机关,1人到事业单位,其中立一等功的1名副师职干部平职安排副厅级岗位。

1995年,接收安置4名师职、48名团职干部。

1996年,5名师职干部和39名团职干部均落实了职务。

1997年,6名师职和49名团职干部安排了职务。

1998年,接收安置师团职干部261人。

1999年,4名师职干部全部低一职安排了职务。83名团职干部平职安排43人,低一职安排40人。

2000年, 3名副师职干部低一职、1名副师职干部低二职安排职务。91名团职干部平职安排29人,低一职安排43人,低二职安排11人,培训后任职8人。

2001年, 6名师职干部全部在省直机关安排实职。130名团职干部安置情况是:选调7名优秀团职干部到县(市)班子任职,平职安排51人,低一职安排57人,低两职安排11人,低三职安排3名。

2002年,接收安置师团职干部119人。其中3名师职干部在昆明城区党政机关低一职安排实职;116名团职干部中的61人,平职安排37人,低一职安排实职9人,低两职以上安排实职15人。

2003年,6名师职干部全部安置在党政机关担任实职,有5名团职干部被推荐选拔到县(市)领导班子任职,其余117名团职干部也在工作和职务安排上得到了照顾。

2004年,8名师职干部全部低一职安排领导实职,1名师职干部被推荐选拔到州市领导班子任职,9名团职干部被推荐选拔到县(市)领导班子任职。237名团职干部平职安排30人,低一职安排121人,低两职安排29人,其中46人安排领导实职。

2005年,接收安置师职干部12名,全部低一职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安排实职。团职干部安置情况是选调5人到县级班子任职,其余平职安排2人,低一职安排41人;安排领导职务43人,安排非领导职务106人。

(三) 功臣模范和照顾安置

1991年,云南省接收安置二等功以上功臣模范20人,其中师职1人,团职10人,营职2人,连排职5人,技术干部2人。这些干部都按照其本人的择业志愿进行了安置。照顾性安置6类人员62人。

1992年,照顾性安置33名荣立二等功以上及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转干部。

1993年接收安置54名二等功以上功臣模范军转干部。

1994年接收安置4名一等功、45名二等功军转干部。这些干部都按照本人的志愿进行了安置。照顾性安置89名在边防、海防工作15年以上以及8名长年从事飞行工作的军转干部。

1995年,照顾性安置63名荣立二等功以上及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转干部。

1996年,按本人第一志愿接收安置4名一等功、18名二等功及2名长期在西藏服役的军转干部。另外照顾性安置126名在边、海防工作15年以上的干部。

1997年,采取“先行安置,逐个落实”的办法安置功臣模范军转干部。按本人志愿安置17名“战斗英雄”和一等功臣,照顾性安置36名二等功臣和7名长期在西藏服役,76名在边、海防工作15年以上军转干部。

1998年,安置8名战斗英雄和一等功臣,照顾性安置35名二等功臣。

1999年,照顾性安置11名战斗英雄和一等功臣,47名二等功臣及20名长期在西藏服役的军转干部。

2000年,照顾性接收安置3名一等功臣、27名二等功臣及22名长期在西藏服役的军转干部。

2001年,照顾性安置37名荣立二等功以上及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转干部。

2002年,照顾性安置35名二等功以上和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军转干部。

2003年,照顾性安置38名荣立二等功以上及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转干部。

2004年,照顾性安置32名荣立二等功以上及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转干部。

2005年,照顾性安置45名荣立二等功以上及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转干部。

           

二  随调家属安置

安置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一般是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安排,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安置原则是参照其随调前的工作身份和岗位,采用指令性计划安置。

1991年,云南省有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289人,其中需安排工作110人。随调随迁家属安置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原则进行工作安排。

1992年,安置军转干部随调随迁配偶70人。

1993年,接收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417人。为了鼓励随调随迁家属自主谋业,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享受与军转干部同等的优惠政策。

1994年,接收安置327名随调随迁家属。为减少军转干部“全迁户”异地安置的数量,缓解军转干部住房、家属随迁和子女转学等方面的困难和矛盾,进一步放宽军转干部在中小城市安置条件,明确对驻军在中小城市的配偶随军的军转干部,尽可能就地就近照顾安置。

1995年,接收安置246名随调随迁家属,1996年614人,1997年325人,1998年563人,1999年572人,2000年173人。

2001年,《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调整了军转干部家属的安置政策。云南省接收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子女170人,其中符合就业安置21人。

2002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149人,其中计划安置随调家属64人。

2003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117人,其中计划安置随调家属54人。

2004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186人,其中计划安置随调家属71人。根据地方安置军转干部压力大实际,国家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鼓励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货币化安置的措施,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政府在就业指导、扶持、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

2005年,云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136人,其中计划安置随调家属62人。

三  军转干部住房

1991年,云南开始探索解决军转干部住房难问题新办法,主要是建盖军转干部周转房,鼓励军转干部购买商品房。国家按每名军转干部1700元的标准,共拨发云南省军转干部建房补助费105万元。云南省财政按每名军转干部500元的标准,补助31万元。两项合计136万元。

1992年,云南规定凡为军转干部新建住房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各地区规定的城市配套、人防、教育、环境保护等费用予适当减免。云南省部分地、州(市)按照规定,继续探索军转干部住房建设改革。中央财政按每名军转干部2000元的标准拨发云南省军转干部建房补助费,云南省财政按每名军转干部8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拨出100万元专款。此后至1998年,云南省财政每年都按8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的同时,下拨100万元用于军转干部住房建设。

1993年,云南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主要采取“优先分房、优惠售房、集资建房、自建公助”等形式解决军转干部住房问题。中央财政对全迁户军转干部按每人2500元、其余军转干部每人2000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共合计划拨云南省军转干部建房补助费324万元。

199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确军转干部住房建设试点的形式:采取集资统建、有偿分配的办法,出售给接收单位,将回收的资金再用于为军转干部建房,实施滚动发展;国家、军队、地方政府、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共同集资建房,建成后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军转干部;在县以下地区采取自建公助的办法,由军转干部自己筹建,当地政府在规划、征地、施工和材料等方面给予优惠。云南省的军转干部住房建设试点主要采取集资统建、有偿分配的办法。

1995年,云南省一方面继续采取“挤、腾、租、借、让”等办法重点保障全迁户,另一方面结合开始实施的“国家安居工程”,把军转干部住房纳入“国家安居工程”规划,优先予以安排,逐年解决。同时,继续实施集资建房规划和建“经济适用住房”计划。

1996年,针对军转干部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云南省出台 《关于为军转干部集资统建住房免交有关费用的通知》。通知规定:为军转干部新建(包括自建)住房和服务设施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收城市设施配套费(含拓路及管网设施配套)、商业网点、旧城改造增容、人防、教育、电增容、水增容、土地使用费等费用。确有困难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可由军转部门向同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免煤气集资、干管排污、交通占道、招标投标、新型墙体改造基金等项费用。

从1998年开始,中央财政加大对军转干部建房经费的投入,按照全迁户军转干部每人3500元,其余军转干部3000元的标准进行核拨。共划拨给云南省军转干部建房经费430万元。对于军转干部自己解决住房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建房补贴可以发给本人。明确规定,住军队营房的军转干部,在地方未解决住房前,军队应当允许其居住,地方已解决住房的军转干部,应及时搬出军队营房。

1999年,云南军转干部住房开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规划,按军转干部数量的30%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买房建房的优惠政策。

2000年开始,军转干部的住房实行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由国家发给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地方优先向军转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房源。9月,云南省政府与云南省军区联合发文,就军转干部的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地方人员购买军队住房有关问题、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地方人员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问题、提供住房资料证明问题、军队房改售房评估及产权转移登记问题、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支取问题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集中开展清理军转干部在军队和地方两处占房的专项清理活动。为支持军转干部周转房建设,2000年云南省财政仍按每名军转干部800元的标准核拨建房补助费。

四  安置经费

1991年,由军队和武警部队分别按分配计划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拨给云南省军转干部的经费71万元,其中行政费47万元,事业费24万元。 

1992年,国家财政部划拨给云南省军转干部经费93万元,其中行政费62万元,事业费31万元。军队和武警部队转拨给云南省军转干部行政事业费29万元。中共中央为云南省接收军转干部增加编制75名。此后,国家原则上按照各地接收军转干部计划分配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职军转干部。

1993年,国家财政部划拨给云南省军转干部经费91万元,其中行政费61万元,事业费30万元。

1994年,国家财政部划拨给云南省军转干部经费228万元,其中行政费152万元,事业费76万元。

1995年,国家财政部划拨给云南省军转干部经费187万元,其中行政费125万元,事业费62万元。

1996年,国家财政部划拨云南省军转干部行政事业费181万元,军转干部建房补助经费316万元。国务院军转办下拨云南省军转办公办经费10万元。当年,为支持云南省军转干部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国务院军转办增拨了云南省住房建设试点经费150万元。

1997年,国家财政部划拨云南省军转干部行政事业费177万元,军转干部培训经费76万元,军转干部建房补助经费270万元。云南省财政划拨20万元用于省军转办开支办公经费。

1998年,国家财政部划拨云南省军转干部行政事业费210万元,国务院军转办划拨给云南省军转办办公经费13万元。云南省财政一次性安排军转干部培训补助经费67万元。

1999年,国家财政下拨云南省军转干部建房补助经费550万元,安排接收安置1998年度军转干部人员经费221万元,军转干部培训经费122万元,云南省财政配套补助经费58万元。

2000年,国家财政下拨云南省接收安置1999年度军转干部人员经费287万元。云南省财政配套安排当年的军转干部培训经费120万元。

2001年,国家财政核拨云南省接收安置2000年度军转干部人员经费282万元。云南省财政划拨65万元,用于云南省第四次军转“双先”表彰经费。当年,为提高军转干部的培训质量,云南省财政还拨出480万元专款,用于省军转培训中心培训楼的改造工程。

2002年12月,国务院军转办下拨云南省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当年的行政事业费32万元,国家财政下拨云南省军转安置专项资金128万元,云南省财政当年配套安排军转干部培训经费70万元。

2003年,国家财政下拨云南省军转安置专项经费97万元,当年的军转干部培训经费76万元,接收安置2002年度军转干部人员经费32万元。云南省财政当年配套安排军转干部培训经费76万元。当年,省政府还下拨省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安置先进工作奖金2万元。

2004年,国家财政下拨云南省当年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培训经费142万元,云南省同时配套解决培训经费142万元。同时国家财政下拨云南省接收安置2003年度军转干部人员经费40万元。

2005年,国家财政按照当年云南省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数下拨行政事业经费96万元,军转安置专项经费74万元,接收2004年度军转干部(含转到政法机关的军转干部)人员经费225万元。云南省财政配套122万元。

第三节  自主择业

第四节  培训和奖励

云南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要求,对军转干部采取先培训后上岗的办法。培训主要分报到前的全员适应性培训和报到后的专业培训两个阶段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由省军转办负责组织,专业培训由省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培训经费由国家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培训时间一般在3个月以上。

1981年,军队提供场地,负责行政管理、生活保障,地方抽调教员,采取军地结合的办法培训军转干部。1982年,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军转干部的文化和专业培训。1985年,云南根据“转业干部除专业对口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均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培训军转干部。1987年,根据“干什么,学什么”的规定培训军转干部。1989年,云南除对口安置的军转干部外,其他的由省里统一规划组织,条块结合,分10个专业培训军转干部。1991年,军转干部培训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分片设点,按专业分班,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培训。1992年,军转干部培训班开设党政、工业企业管理、商业企业管理、金融、政法等5个专业进行。1993年,军转干部培训分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二个阶段进行,共开设了32个专业培训班。1994年,云南17个地州市划为6个片区,各设一个党政班,在金融、政法、工商、税务、交通、保险等16个系统各设一个专业班培训军转干部。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了“分阶段向两头延伸”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合理编班、集中施训”的培训办法,采取分配前的适应性培训和报到后的专业培训二个阶段进行,这一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1986年,云南召开军转安置工作表彰大会,36名军转工作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奖励。从1996开始,每间隔5年,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均召开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模范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87个单位、494名个人受到表彰。1986年,在全国“双先”表彰会上,西双版纳州和楚雄州被评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吕亦才等5人被评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先进个人。1995、1996、1999、2001年,云南省军转办被国务院军转工作小组评为军转工作先进单位,李祖承、兰朝兴、杨克成等5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蔡朝东、李文华等10人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2002年,省政府为省人事厅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转办)荣记集体一等功一次。2003年,省军转办被评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

一  军转干部培训

1991年,云南省军转干部培训工作继续采取全省统一规划,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培训。分配到政法系统的军转干部由云南省公安厅组织在公安部昆明警犬基地培训,分配到金融系统的由云南省人民银行组织在银行学校培训,其余的分别由云南省军转培训中心、玉溪、保山地区培训中心组织培训。培训从9月中旬开始,12月中旬结束,为期3个月,558名军转干部参加了培训,参训率为90%。除国家财政部和军队分别按每人400元和200元的标准拨发外,云南省财政按每个军转干部150元的标准补助培训经费。

1992年,云南省军转培训中心和昆明市军转培训中心分别培训军转干部,时间为5月中旬至7月底。培训班开设党政、工业企业管理、商业企业管理、金融、政法等5个专业24门课程,507名军转干部参加了培训,参训率为84%。财政部和军队仍按每人400元和200元的标准进行拨发培训经费。

1993年,军转干部培训分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两个阶段进行。根据军转干部人数较多的实际,在云南省军转培训中心和17个地州市以及省银行、公、检、法、司等系统,共开设32个专业培训班。1486名军转干部参加了培训,参训率为98%。财政部共划拨给云南省军转干部培训经费61万元,云南省财政配套解决培训经费61万元。

1994年,采取全省统一规划,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的形式组织,17个地(州、市)划为昆明、玉溪、红河、曲靖、保山、楚雄6个片区各设一个党政班,在金融、政法、工商、税务、交通、保险等16个系统各设一个专业班。培训自6月初开始,8月中旬结束,1222名军转干部参加了培训,参训率为98%。1994~1997年,中央财政和军队按每名军转干部800元的标准核拨给云南省培训经费。

1995年,军转干部报到前适应性培训分别在昆明、玉溪、保山、红河4个地区组织实施,开设4个党政专业班,551名分配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加培训;375名分配到金融、政法、工商、保险等15个系统的军转干部参加报到后的专业培训。参训率为84%。

1996年,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由省军转办组织,分5个培训点集中在昆明进行,时间为3月6日至5月6日,1071名军转干部全员参加了培训。专业培训安排在报到后分系统组织进行,557名军转干部参加了培训,参训率为52%。。

1997年,为确保教学质量,适应性培训采取全员集中到昆明统一培训的方式进行,按军队大系统编班,共分7个培训点进行25天的适应性培训,参训率达100%。从1997年开始,云南省采取军地双方共同组织的方法对军转干部进行报到前的全员适应性培训,即由省军转办具体组织协调,依托部队的管理优势和场地,共同开展军转干部的适应性培训,这一有效的培训方式一直沿用。军转干部报到以后的专业培训,由省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按公安、检察、法院、金融、工商等系统实施,622名军转干部参加了培训,参训率为49%。

1998年,在驻滇部队和省、市军转培训中心共设9个培训点,对军转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时间为45天,参训率为99%。专业培训仍安排在军转干部报到后,由省军转办与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参训率为47%。培训经费中央按每名军转干部900元的标准核拨给云南省,一次性划拨76万元培训经费,云南省财政按每名军转干部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1999年,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仍集中在昆明的9个培训点。培训内容有部分增减,培训时间为45天。专业培训仍安排在军转干部报到后,由省军转办与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参训率为54%。培训经费中央财政和军队按每名军转干部900元和400元的标准核拨给云南省,财政部一次性核拨云南省122万元培训经费。

1999~2005年,云南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培训均集中在昆明进行,分为安置报到前的全员适应性培训和报到后的专业培训两个阶段实施。适应性培训由省军转办组织,8270名军转干部参加了培训,参训率为100%;专业培训由省军转办与接收单位共同组织,4063名军转干部参加了培训,参训率接近50%。为确保军转干部培训质量,除中央财政和军队核拨培训经费外,云南省财政每年均按每名军转干部7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  表彰奖励

1995年,国务院军转办表彰年度军转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云南省军转办获先进单位,省军转办任治忠获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1996年4月,国务院表彰1991年以来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先进单位、先进军转工作者和模范军转干部。云南省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为省军转办,先进个人是保山地区军转办主任兰朝兴,模范军转干部为蔡朝东、罗应帮、李芳、张亚光、李琼忠等5人。5月,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组织召开全省模范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军转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154名模范军转干部、63个先进单位和18名先进个人。

1999年,国务院军转办表彰年度军转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云南省军转办和省军转办李祖承分别作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2001年5月,云南省李文华、李熙瑶、严新民、申贵龙、杨兴植等5人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云南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昆明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2个单位被评为全国军转安置工作先进单位,杨克成、兰朝兴2人被评为全国先进军转工作者。6月,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召开云南省第四次模范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先进单位和先进军转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管宏亮等150名模范军转干部、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等80个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先进单位、申建明等37名先进军转工作者。

2002年,云南省连续10年在全国率先完成军转安置任务,实现“十连冠”,1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为省人事厅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转办)记集体一等功。

2003年12月,云南省军转办被评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受到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表彰。

2006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表彰5年来全省军转干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9个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先进单位,省人事厅等15个军转干部安置系统先进单位,郭永东等51名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先进个人,武晋等48名军转干部安置系统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