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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办机关处办事程序

 

省编办机关处办事程序

 

   (一)受理范围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三定”规定,机关处除承担研究拟定全省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等多项职责之外,对外受理工作事项的范围是: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包括增设、撤销、级别规格变动、名称更改、隶属关系变化)以及人员编制核定、调整的审核上报。

(二)工作程序

 1、单位提出书面请示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通过编办综合处登记、送领导批办后,送至我处。

3. 处务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需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要求报文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我处前往调研,并据此再提出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我处牵头召集会议,沟通协调之后,研究提出意见。

4、承办人拟文,先后经副处长、处长审核,报编办领导审阅指示,再报省编委领导批准(重大事项还要提交编委会讨论决定)。

5、根据领导批示,我处校对文稿,交综合处编号印制、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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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制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云南省人事厅信息中心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