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事业单位法人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现就2008年度事业单位法人检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各州、市年检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作日。
二、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照《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所列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如实填写《年度报告书》,并在年检时限内报相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书封面上的“法定代表人”项应由本人签名,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8、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依法纳税情况。
12、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13、涉及诉讼情况。
14、社会投诉情况。
1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时,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本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
4、税务登记证和最新纳税交款书的复印件。
5、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给予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注明其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截止日期。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视其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作出相应处置。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92号、计价格〔2000〕43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年检不收费。
六、年检标志由我局免费提供,并参照今年三季度各地上报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名录时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数量发放(详见附件)。
七、有条件的州、市、县应将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事证号、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在当地的政府网站上公示。
联系电话:0871-3633715 联系人:马晋红
附件:云南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标志发放表(2008年度)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机构 事业单位年检△ 通知
报:武副主任。
抄 送:综合处。